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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8后,中国投资如何帮助全球实现能源转型?

2024年1月10日

文章首发于FT中文网

作者:国网能源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苗中泉、绿色和平气候与能源项目主任 王宗祎

在今年的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上,《G20领导人新德里峰会宣言》中采纳了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提议的三倍全球可再生能源目标。这一目标以2022年年底的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作为基准,旨在到2030年将其增至三倍,即从约3,400吉瓦提升至11,000吉瓦。中美两国在上个月发表了“阳光之乡声明”,明确表态支持G20宣言中203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增至三倍的目标,并计划在“从现在到2030年在2020年水平上充分加快两国可再生能源部署”。在刚刚结束的第28届全球气候大会(COP28)中,有120多个国家同意加入三倍可再生能源和两倍能效提升全球承诺。

助力实现三倍可再生能源装机量目标

倘若对中国近年来在应对气候变化、加快能源转型方面的努力和实际成效进行“盘点”,可以发现,中国已经是全球最重要的积极稳妥推动能源清洁转型的力量之一。中国以发展可再生能源为主线的能源清洁转型实现从“跟跑”到“领跑”。而中国企业在海外可再生能源领域连续多年、规模可观的投资、建设,不仅已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低碳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将继续在2030年之前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全球完成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增长至三倍的目标。

从国内装机情况来看,中国可再生能源的装机容量和增长速度均排全球首位。根据独立研究机构国际能源署(IEA)的数据,中国在2010-2027年间风能和太阳能装机容量的增长几乎等同于其他主要经济体在主要和加速情景下的总增长。与实际装机容量相匹配,中国也是当前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国家。彭博新能源数据显示,中国是全球能源转型投资的最大贡献者,累计投资规模达到全球总规模的一半。2022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资总规模超过1.1万亿美元,其中中国投资接近6000亿美元,远超过欧盟(1800亿美元)和美国(1400亿美元)。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波士顿大学全球发展政策中心、美洲对话组织、霍普金斯大学中非研究计划联合开展的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研究项目的不完全统计数据,中国主要企业在2015-2023年期间,投资海外可再生能源的总规模达到311亿美元;并且还有13个签约项目、至少78亿美元的新增投资将在2024-2030年间落地。

         从建设成就上看,主要依托“一带一路”,中国主要企业的海外可再生能源项目在过去十年中发展迅猛。中国企业在海外已经竣工包括风能、太阳能、水电等在内的199个可再生能源项目,接近“一带一路”项目总数的7成,装机容量接近“一带一路”电力项目总装机的4成。在新建产能项目中,可再生能源占比较十年前大涨30个百分点,接近一半。国际环保机构绿色和平“绿色基础设施海外投资”项目近期的研究显示,到2030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太阳能项目的发电潜力将达到226.56吉瓦至679.69吉瓦,风能项目的发电潜力将达到8.85吉瓦至26.55吉瓦。

在中国风电光伏企业的工程建设和投资支持下,诸多具有地区乃至世界影响力的重大可再生能源项目从无到有,为当地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和绿色清洁转型提供了最基本的物理条件。巴西美丽山±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项目、卡洛特水电站、埃塞俄比亚阿达玛风电项目、阿根廷高查瑞光伏电站项目、黑山莫祖拉风电项目等,均已成为中国企业开拓海外可再生能源的标志性工程,有效改进和优化了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能源体系。

融资难、地缘政治竞争、本地化率高等阻碍中企投资出海

根据彭博新能源设定的净零情景,到2030年,全球用于能源转型的总投资,需要达到当前水平的三倍以上。这意味着,如果主要经济体不因其他政治考量而中断或逆转碳减排的进程,在未来的7年中,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电网韧性改造、储能、交通电气化等在内的全球能源转型业务,仍需持续扩大资金投入。而中国能源企业作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核心推动力,更应为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而持续布局可持续能源产业。

然而,中国电力企业扩大海外投资仍面临挑战。在当前乌克兰危机持续进行、大国地缘政治竞争趋于激化、全球经济持续震荡的环境下,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可再生能源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可忽视的“障碍”或风险。绿色和平的研究报告《中国企业海外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主要难点与应对研究》中探讨了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时所面临的关键挑战。

首先,在项目造价和发电效率不断突破瓶颈之后,融资成本成为可再生能源项目平价的关键因素。相比欧美日资金融机构,中资银行的外币资金拆借成本较高,贷款利率缺乏优势。贷款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投保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从而增加了额外的融资成本。即使有中信保承保的贷款使银行的实际风险敞口很低,贷款报价也并不十分优惠。另外,国内企业融资以短期贷款为主,中长期贷款相对较少。然而,中国企业的一些国际竞争对手利用其低成本和长贷款期的融资优势,在项目竞标时可以报出很低的价格,导致中国企业的竞争优势受到进一步挤压。

其次,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受到“地缘扩张论”、“经济掠夺论”和“环境破坏论”等负面说法的影响。这些误解影响了他们在环境、劳工标准、透明度、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并对其海外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随着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更多国家得到采纳,基于国家安全标准的投资审查制度日益严格。发达国家大多推出或加强这一制度,逐渐限制着外国投资,其中包括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和贸易制裁等手段对外商投资进行监管。一些国家出于公共安全考量,收紧了能源等关键领域的外资准入政策。这些制度的影响导致一些国家以安全为名否决了中国投资项目,尤其是央企,面临更大的投资难度。同时,越来越多央企在境外投资时受到东道国和地区对国企背景的担忧。

此外, 部分东道国对外资参与当地项目有不同程度的本地化要求,且本地化率要求不断提高。例如,国家能源集团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资加拿大德芙林风电项目时,加拿大政府要求风电主机必须从加拿大本土制造企业采购。该公司的南非德阿项目投标时,南非要求设备、建材、劳工等本土化。阿特斯在投资巴西光伏项目时,巴西要求位于产业链下游的设备提供方在巴西设厂。巴西国家发展银行可以为光伏企业提供6%的低息贷款,但低息贷款使用的前提是项目所采用的组件达到一定的本地化率。为此,阿特斯在巴西当地建设了光伏组件厂以适应巴西的本地化要求。 又如,2018年印度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部(MNRE)颁布政令,规定所有由印度联邦政府、部委及印度联邦政府持股至少50%公共事业单位(PSU)主持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组件应为100%本土生产,其它包括逆变器在内的光伏部件应至少40%本土生产。由于光伏组件通常约占整个光伏发电项目成本的50%,因此,这一政令对光伏项目约70%的资本支出产生影响。

不仅如此,部分国家能源电力基础设施依旧较差,电网建设滞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资企业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主要目的地。近年来,不少国家设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而电力系统的清洁转型成为了减排目标实现的关键。但是,这些国家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时,对自身基础设施能否适应大比例可再生能源上网没有充分考量。因此,若在存在上述问题的国家投资,可能存在项目建成后不能并网等风险。

还应注意,经过多年的大力拓展,中国能源企业以水电、风电、光伏电站建设为主的海外可再生能源业务事实上已经呈现阶段性“红海”竞争特点,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应对外部危机的同时,还应着眼于自身竞争力的提升。

推动内部变革,优化决策机制

面向全球净零排放的未来场景,中国能源企业持续大力拓展海外可再生能源业务,既是支撑国家履行气候目标、展现气候领导力的直接表现,也是全球实现清洁能源转型的关键助力。下一步,中国能源企业在开拓海外可再生能源业务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内容进行战略优化。

一是做好内部变革,优化海外投资决策机制。特别是以国有独资或控股为主的大型能源企业,应根据海外可再生能源项目普遍“短平快”的特点,优化项目发掘、追踪、投融资、考核等相关机制,简化内部审批流程。为了既保障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又不错失市场机会,建议相关企业对海外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实施集中决策和授权决策相结合的投资决策体系,将特定金额以下的海外投资项目列为授权决策范畴,即集团公司子公司按照境外投资事项授权清单自主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和投资决策。

二是注重研究先行。面对复杂的国际能源政治经济形势,大型能源企业拓展海外项目应逐渐扭转以往重项目、轻研究的局面,坚持审慎的主基调,更加强调风险意识,做足与权威咨询机构、标的国相关智库的充分互动。要将宏观政治经济不确定性与具体项目的投资收益风险分析结合起来,在海外业务布局动态调整、重点项目的可研编写与优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方面,打造海外能源“智库+项目”一体化协同发展体系。

三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联合开展海外业务,以实现优势互补。国有企业通常拥有丰富的资源、丰富的经验和强大的实力,但也可能面临管理不灵活、决策程序复杂、国际市场压力等问题。而民营企业则更为灵活自主、具有市场敏感性,但其实力相对较弱、抵御海外风险的能力有限。因此,在海外大型项目中,可通过民企先期获取信息并建立合作关系,再由国企充分利用资金、技术和人才优势来实现项目完成。同时,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能够使项目收益率合理化,特别是在面对预期收益良好或新兴海外市场时,可以适度降低股权要求,通过不同的股权安排针对不同市场条件设定合适的收益要求。

四是加强标准对接。中国企业应加强与东道国设计院的合作,以直接对接国际标准。同时积极推动中国认证机构和中国标准“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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