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和平通过对国家环保部的公开信息平台上发布的六项主要空气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的数值变化进行了分析和对比,从而对2017年上半年全国[1]366座城市[2]的空气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了整体分析。数据结果显示,全国366座城市上半年的PM2.5平均浓度情况同比没有明显改善;PM10、SO2、CO三项污染物浓度同比有不同幅度的下降;而NO2和O3平均浓度同比有所上扬,其中O3上升幅度超过10%。
从具体数字来看,全国366座城市2017年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为48.7微克/立方米,而2016年同期平均数字为49.0微克/立方米,基本持平且有些微改善;366座城市中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占77.9%,比2016年上半年的74.0%有一定幅度的上涨,且其中49个城市的PM2.5平均浓度超出国家标准两倍以上(国家二级标准为35微克/立方米)[3]。
除此之外,其它各项空气污染主要污染物2017年上半年的平均浓度变化情况为:SO2同比下降13.5%;PM10同比下降1.9%; CO同比下降5.0%;NO2同比上升4.5%;O3同比上升12.2%。其中NO2的城市平均浓度三年来首次超过30微克/立方米,而O3的城市平均浓度更是走上了上升的快车道。这意味着除了确保PM2.5污染治理力度之外,NO2和O3的污染治理问题也刻不容缓,需尽早重视起来。
图1. 全国366座城市2017年上半年各项污染物浓度与2016年同期比较
绿色和平分别对2+26个京津冀污染传输的通道城市及31个省级行政区(包括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进行了区域上横向的分析比较;并分别通过近三年的上半年同比数据及各个省市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简称“大气十条”)生效时间跨度中的12个月移动平均数据进行了纵向分析,以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立体地厘清了“大气十条”发布后全国空气质量改善的具体情况,同时也能更清晰地为我们展示出未来空气质量治理的方向。
- 从2+26城市角度分析:京津冀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中仅10座空气质量同比好转
2月17日,环保部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4](后称《方案》),明确了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在内的2+26城市为京津冀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进一步明确了对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产生影响的城市区域及区域扩散传输路径。
图2. 2017年上半年京津冀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PM2.5浓度排名
从2017年上半年空气污染监测数据来看,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78.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5%,出现了较大的污染反弹现象。具体来看,德州、新乡、晋城、济南、济宁、淄博、焦作、聊城、菏泽和长治等10个城市的PM2.5浓度有明显的下降,其余18个城市均有不同幅度的污染反弹。其中保定、太原、安阳、廊坊、沧州、石家庄、邯郸和阳泉的PM2.5浓度同比上升20%以上,最大浓度涨幅甚至达到了33.1%。作为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的PM2.5浓度大规模反弹,势必导致京津冀整体空气质量情况不容乐观。在各项治霾政策的综合作用下,北京2017上半年的PM2.5平均浓度依然产生了同比0.4%的微弱反弹,除了企业超标排放等污染源本身的贡献之外,这一结果还与污染物区域性扩散的影响有很大的关系。
图3. “2+26”城市中2015上半年 – 2017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呈下降趋势的的城市
图4. “2+26”城市中2015上半年 – 2017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呈下降趋势的的城市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媒体消息,在最近的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强化督查中发现80.7%的受检企业存在超标排放的问题[5],人为干扰监测数据、数据造假和不合规的监测手段也经常作为典型违法情况向公众公布。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 要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并将污染源治理作为工作重点[6]。到目前为止,公开排放数据的范围仅限于在(国家或省、市级)重点控制排污企业名单和高架源企业名单上的企业。为了保证监管和执法的需求,企业应当自觉对每一个产生污染的排放源进行监控和公开,保证污染物排放“雷达”的全面覆盖,继而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带动工业污染排放全面达标。
中央环保督察组的监察结果为京津冀部分地区的污染反弹现象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及企业自身规范化管理的欠缺是导致空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尽快推进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及进一步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不容忽视。
- 从31个省级行政区的角度分析: 几家欢喜几家愁
从各省级行政区2017年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的同比变化率来看,31个省级行政区中有14个呈上升趋势,这一数字远大于去年同期的5个省级行政区平均浓度上升。其中山西省和河北省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5%以上,此外黑龙江省、吉林省、天津市、陕西省的PM2.5平均浓度涨幅也超过了10%。与此同时,上海市(-20.6%)、青海省(-19.2%)和新疆维族自治区(-14.7%)的平均浓度降幅均在10%以上。
图5. 2017年上半年31个省级行政区PM2.5浓度排名及同比变化
将各省级行政区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进行排名并对比2016年同期数据分析得出,污染浓度最高的前五个省级行政区包括:河南省、河北省、天津市、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而空气质量最好的五个省级行政区依次是: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福建省、贵州省。其中河南省的省均PM2.5浓度仍列榜首,且达到了海南省的四倍以上。在PM2.5浓度排名前五名的省级行政区中,排名第二至第四位的河北省、天津市和山西省整体浓度和排位同比均有提升;而在PM2.5平均浓度最高前十名的省级行政区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去年第二位退至第五位、而山东省从去年的第三位退至第九位。
此外,绿色和平将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汇总到的各省级行政区的2017年PM2.5污染治理年均值目标进行了梳理。从已公开其2017年PM2.5污染治理年均值目标的省/市[7]来看,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吉林省、广东省、重庆市、辽宁省、河南省七个省份及两个直辖市,在确保其2017下半年PM2.5浓度与2016年下半年持平的情况下,基本可以无压力完成其设定的2017年省/市PM2.5污染治理年度目标。而安徽省、湖南省、广西省和黑龙江省,只需其下半年PM2.5平均浓度同比减少5%左右,也可完成其设定的2017年PM2.5污染治理年度目标。
图6. 2015上半年 – 2017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呈下降趋势的省级行政区
图7. 2015上半年 – 2017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呈上升趋势的省级行政区
- 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3-2017)时间跨度分析:谨防反弹和污染新高
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称《大气十条》),到今年已经进入了最重要的收官和冲刺年。随着“大气十条”的开展,全国各省及直辖市的PM2.5浓度都有长足的进步和改善,全国空气污染等级有显著的下降。自《大气十条》发布后,计划中的重点措施得到迅速推行——新污染物排放标准促使火力发电厂的污染物排放量在2014到2015年间迅速下降,工业用煤也在2013到2015年间显著减少。
图8. 全国74个重点城市2013-2015年PM2.5、SO2、NO2浓度变化图
2013至2015年全国三项空气污染物浓度均有大幅下降。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年度环境状况公报数据[8],2013-2015年间,全国74个重点城市的PM2.5 平均浓度急剧下降了23.6%,SO2浓度下降了37.5%,NO2浓度下降了11.4%(图8);从各省级行政区的PM2.5浓度12个月移动平均(图9)也可以看出,大部分省级行政区的三项主要污染物(PM2.5,SO2,NO2)在2013到2015年间均有较明显的下降趋势。
2016-2017年间,由于重工业复产、多行业的煤炭消耗量产生回弹,再加上企业超标排放等问题的存在,全国整体的三项污染物浓度变化趋势有所放缓(图9),甚至部分省市出现了污染反弹现象:综合各省级行政区PM2.5指数来看,在过去的半年中PM2.5平均浓度下降速度几乎停滞,与前些年的成果相距甚远;而NO2浓度的持续上升,对PM2.5和O3浓度的进一步改善也将产生不利影响;而臭氧浓度更是自2013年起持续上升,现已成为继PM2.5之后不容忽视的第二大空气污染物。
图9. 各省级行政区PM2.5、SO2、NO2和O3浓度在2013 – 2017年间的12个月移动平均图
图10. “2+26”城市PM2.5、SO2、NO2和O3浓度在2013-2017年间的12个月移动平均图
绿色和平政策建议: 治霾政策的落地和产业及能源结构的持续调整仍是重中之重
在中央各项治霾综合措施的共同发力下,中国的空气治理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由于重工业的复产和企业超标排放等问题,近两年改善速度稍显不足,且冬季重污染天气频发的现象依然存在,因而中国的空气污染治理仍不容倦怠。为了蓝天早日重现,各项中央现有治霾政策的落地和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持续调整仍是重中之重:
- 继续加速落实中央及地方治霾政策,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中各项政策的落实。此外,应尽快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终期评估所需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在其政策周期结束后,可以尽早展开终期评估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二阶段工作设计和开展做好铺垫工作。
- 对于PM5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的各个城市,应尽快响应新《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生效)中的政策号召,尽早开展其所在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9]的编制和公开工作,设立积极的空气治理达标时间表,加大地方政府治霾紧迫感,促进减排措施的顺利进行,从下至上的确保各城市及区域的空气质量可以得到有的放矢的改善。
- 针对京津冀地区,应进一步重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的各项节点工作的落实,尤其是”2+26“城市中还未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本地细化措施的城市应尽早开展其制定工作,明确《方案》中各项措施在本地的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并确定各项工作责任主体。
- 针对重污染行业,重污染地区应及时降低煤炭用量目标数字。除火电外其他重污染行业均急需制定更为严格的国家标准。尤其钢铁行业作为火电后的工业行业第二大空气污染来源,同时也是京津冀地区最大的污染源之一,需尽早更新更为严苛的国家标准及监管措施。
- 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全面达标,扩大工业企业排放源监管范围,保证污染物排放监管的全面的覆盖,进一步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带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全面达标。
绿色和平是如何制作出这份排名的
2015年-2017年上半年数据:
为了全面客观地展现各城市PM2.5污染的状况,绿色和平从国家环保部门的公开信息平台上收集了已公开监测数据的城市的六项污染物数据进行了分析,并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共统计了367个城市,其中诸暨市数据严重缺失,因此排名中总共包括366城市。
其中PM2.5, PM10, SO2, NO2, CO五项污染物将其所有国控监测站空气质量监测点每小时的数值作为原始数据,并按算术平均的方法分别计算出不同城市2017年上半年各项污染物浓度浓度的均值。各省的浓度均值则通过计算各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控监测站点上半年各项污染物的日平均值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求得。
另外O3计算方法为,各站点每日O3八小时移动平均的最高值作为该站点的日取值。城市及省份平均的算法同其他污染物。
数据有效性:
以上其中所有平均值的计算均剔除空值;PM2.5, PM10, SO2, NO2, CO各个站点有效性的判断取值为每天具有21小时及以上数据,小于21小时的站点不进入各均值运算。
分析的局限性:
所有数据运算的过程中通过上述方式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了规范,但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沙尘等天气影响因素没有剔除,且未排除清洁对照点的点位数据。
*绿色和平保留对本文内容及所涉及数据运算的所有权和解释权*
注释:
[1] 本文中提及的中国或全国,如无特殊说明皆指代中国大陆地区
[2] 城市的PM2.5小时浓度值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http://113.108.142.147:20035/emcpublish/)收集作为原始数据,并按算术平均的方法分别计算出不同城市2017年上半年PM2.5浓度的均值。绿色和平共统计了367座城市,其中褚暨市数据严重缺失,因此排名中总共包括366座城市。
[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4]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http://dqhj.mep.gov.cn/dtxx/201703/t20170323_408663.shtml
[5] 第六轮次强化督查完成 VOCs治理等三类问题最为突出http://www.mep.gov.cn/xxgk/hjyw/201707/t20170710_417490.shtml
[6] 2017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lh/2017-03/16/c_1120638890.htm
[7] 从公开渠道汇总到2017年PM2.5污染治理年均值目标公开的省级行政区的名单: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吉林省、安徽省、山东省、山西省、广东省、广西省、江苏省、河北省、河南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甘肃省、辽宁省、陕西省、黑龙江省。此数据为绿色和平根据各省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和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相关文件中查找所得。
[8] 《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http://www.mep.gov.cn/hjzl/zghjzkgb/lnzghjzkgb/201605/P020160526564151497131.pdf
《2014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http://www.mep.gov.cn/hjzl/zghjzkgb/lnzghjzkgb/201605/P020160526564730573906.pdf
《201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http://www.mep.gov.cn/hjzl/zghjzkgb/lnzghjzkgb/201606/P020160602333160471955.pdf
[9] 201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5-08/31/content_19455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