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ecutive summary:
尽管议定书已于2003年9月11日生效,但其中仍有许多尚未解决的关键问题。例如,缔约方在议定书生效后两年内要确定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所附单据的详细要求(18.2(a)),四年内要采取赔偿责任和补救方法机制的规则(第27条)。另外,许多缔约方还没有能力去评估、做知情决定以及完全控制改性活生物体(包括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运输和可能的环境释放。因为有这些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绿色和平要求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再次强调所有的缔约国都有拒绝改性活生物体(包括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进口、转移和在环境中的释放的主权;也再次强调国际社会有对所有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实行临时禁令的集体权利。
绿色和平特别欢迎非洲联盟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研讨会上就生物多样性、生物技术和生物安全问题提出的建议,建议中说:“在国家能力充分建设好之前,需要考虑建立针对转基因生物的临时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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