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边

铲除环保“钉子户”环保部还需“利齿”

2010年8月13日

环境保护部日前公布了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国控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有约四成国控企业存在排污超标情况,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成 为了环保 “钉子户。” 这是环保部首次公布国控企业的排放超标情况,把这些疯狂排污的国有企业公布出来,让他们处于环保的聚光灯下,对于纠正其超标排污行为自然大有益处。

对“钉子户”而言,一份仅止于点名和警示的名单并不够,还需有法律和经济制裁的“利齿”,才能让这些“钉子户”感受到切肤入骨的疼痛,规范其行为。目前,环保部对于如何处置国控企业名单上的企业,并没有明确的说法。环保部在公布每年的国控“黑名单”时,往往也仅是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对这些企业“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至于监督管理涉及哪些具体领域、内容,则往往语焉不详。

事实上,“黑名单”企业在我国并非无法可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上了环保部门“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但遗憾的是,《促进法》和环保部并没明确国控企业名单是否就等同于“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给污染企业留下钻空子的机会。一些企业就曾辩称,自己虽然存在排污超标的情况,但不属于“污染严重企业,”因而无需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因此,环保部如果真正想要“善其事”,得先“利其器”,从法律上明确“国控企业名单”即等同于“污染严重企业名单”,使得相应法律自动适用,上榜企业无所逃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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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和平的工作人员在广东省清远冠龙纺织有限公司附近的排污口取样。

环保部应依法加大对屡次犯规而不改的“钉子户”类企业的处罚力度,把“钝刀”磨成“利剑”。这次就揭露了一些企业多次超标、连续超标排污的现象。由于对违规企业处罚力度不够,有些企业甚至宁交罚款而不减污。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环保部门提供了新的武器。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限期改正期满后企业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一次违规行为只能处罚一次”的尴尬局面,为环保部门追加对拒不整改企业的处罚提供了法律基础,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于这样的新工具,环保部门大可以善加利用。

环保部应要求这些上榜的国控企业公开环境信息,鼓励公众监督和参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被环保部门点名的污染严重企业应公开如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信息,方便公众对其进行监督。”这打破了“环保只是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事”这一传统观念,为公众参与打开了大门。毕竟,环保部门有限的资源决定了他们不能日夜蹲守在污染企业门口。环保部不妨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要求这些国控企业在名单公布后30日内公开环境信息;同时依照新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主动公开对“国控企业”的行政处罚内容。这样一来,环保部不仅将这些污染企业直接推到了公众的视野之内,也将自己的执法力度和立场置于百姓的灼灼目光之下。

如何让厚脸皮的环保“钉子户”着实感受到破坏环境的后果之痛,环保部必须加重这份“黑名单”的分量,给自己武装“利齿”,更要鼓励公众参与。只有这样,中国的工业污染源才能得到遏制,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才能迎来真正的转机。

——马天杰,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

本文发表于2010年4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志愿者,环保志愿者,绿色和平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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