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边

面对环境信息公开,请不要避重就轻

2010年8月13日

2009年10月13日,绿色和平发表《“沉默”的大多数——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调查报告。此后,壳牌、雀巢、中国石化三家公司分别在各自的官 方网站上刊登了相关的声明。三家公司并未否认超标排放的事实,但都以异曲同工的和“应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划清了界限,表示已经对污染工厂进行了整改, “遵守中国法规”,因而不需要再公开环境信息。这三家行业巨头虽然打破了“沉默”,但其发言其实在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

诚然,对污染行为的“整改”十分重要。作为超标企业,进行整改和停止排污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但决不是唯一的责任。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的是超标企业在30天之内,通过当地的主要媒体公开主要污染物信息,强调的是在“一定期限”内以“主要渠道”向“主要利益方”承担“责任”。这些公司和地方环保部门在污染问题上强调“重在纠正”,正是忽略了“主要利益方”,也就是公众在环境问题中的权利。公众参与是《办法》制订的主要初衷,“重在纠正”的思维本身还是把环保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事,忽略了公众的基本权利——最终有可能被污染毒害的,承担环境污染风险的,不是企业,也不是政府,正是被蒙在鼓里的公众。这种忽略的不公正性,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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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和平的工作人员在广东省清远冠龙纺织有限公司附近的排污口取样。

公众知情的作用不仅仅如此,环境信息公开更是公众对企业进行长期有效监督的前提。恐怕企业一直对污染物信息犹抱琵琶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没有准备好面对众目睽睽的监督。如果企业确定污染问题已得到解决,并对自己使用和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有足够的控制和了解,那么向公众公开这些信息,到底何难之有呢?这些没有被公开的信息里,到底有什么是不能被公众知道的呢?所谓“阳光不锈,流水不腐”,遮遮掩掩的效果,只是令人更加浮想联翩,乃至“越抹越黑”。

环境信息公开也不应被理解为一种惩罚性手段,是对超标企业的另一种“处罚”——此“公开”非彼“揭短”。敢于承认污染记录,却努力将自己和“应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撇清关系,是目前企业在中国对环境信息公开精神的一种奇怪的曲解。在建立了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的国家,企业的污染物的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无论企业是否存在超标行为都应公开相应的环境信息。这种常态不但保障了企业所在社区内公众对于企业污染物信息的知情权,同时也积极促进了企业实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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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流经深圳的河流已被沿河的工厂严重污染,并已失去任何生命的迹象。

现在看来,壳牌、雀巢和中石化的回应,都还没有切中问题要害的改进,因为恐怕在大部分企业眼里,这个问题中孰轻孰重的关系,是本末倒置的。在重于泰山的公众环境权利面前,一两次污染记录,公司的“社会形象”等等,都只是微末小事。相关企业还是要正视这一点,打破“沉默”,揭开“面纱”,环保部门也应建立长效化和规范化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确保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成为常态,也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成为常态。因为我们所说的“公众”,正是那些无处不在,生活在污染中的老百姓,正是“众目睽睽”中眼睛的主人们。

——马天杰,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

本文发表于2009年10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志愿者,环保志愿者,绿色和平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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