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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蒙框架出台后,从政策法律角度看中国生物多样性主流化

2023年3月21日

本文首发于FT中文网,作者王克文,系绿色和平森林与海洋项目主任

今年国际森林日的主题是“森林与健康”。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上超过三分之二野生动植物种的家园,全球超过16亿人依靠森林维持生计。森林涵养和净化水与空气,提供食物和药物,也为人们带来精神上的慰藉。森林和草原、湿地、海洋等其他生态系统一起,为人类和其他生命构筑起健康生存和繁衍的保障。那么,守护这些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我们还可以做些什么呢?

随着“生物多样性”这个概念逐渐走进媒体报道和讨论的视野,公众可以发现与生态环境相关的主题日仿佛日渐增加:从穿山甲日、国际海豹日、国际北极熊日等关注野生动植物种生存状况的主题;到世界湿地日、国际森林日、世界海洋日等关注自然生态系统的主题;再到地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日等宏观视角的主题——包括联合国环境署、各国政府部门、以及环保公益组织在内的专业机构,都在试图唤起各界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损失与退化危机的重视,并推动采取积极行动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曲线。

这些呼吁在今年有了更多一层紧迫性和意义——去年12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二阶段会议上,在各缔约方经历了长达几年的波折谈判后,“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艰难诞生(以下简称”昆蒙框架”)。昆蒙框架被视为是自然生态版的“巴黎气候协定时刻”,是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曲线的最后一个转折机会。

当下之急:更新NBSAP,完善政策法律框架,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主流化

昆蒙框架出台后,各缔约方能否将框架内容转化为强有力的本土行动方案并有效执行,是事关昆蒙框架成败的关键。因此,在推动其他缔约方落实框架的同时,中国作为主席国更要为推动履约做出表率,应尽快更新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以下简称NBSAP),并在NBSAP中对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重要性加以凸显。

从爱知目标到昆蒙框架,生物多样性主流化都被指出是实现具体保护目标的重要路径之一。什么是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呢?根据《公约》第6条,为履行公约义务,各国应通过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并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订入国家有关的部门或跨部门计划、方案和政策内,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主流化。

这意味着,与仅关注单一物种或生态系统不同,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主要战略领域之一,是“将生物多样性纳入整个政府及其政策的主流” 。基于对既有政策法律体系的梳理和分析,找出政策法律体系的薄弱之处,并将完善和强化政策法律体系的目标纳入NBSAP之中,对于确保缔约方切实履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是世界上物种多样性最丰富的12个国家之一,是世界上唯一具备几乎所有生态系统类型的国家 ,中国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决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艰巨性,尤其是在建立完善有效的政策法律框架体系方面任务更重更具挑战。

执行之难:政策规划交叉重叠,立法条文分散、位阶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

在过去几十年间,中国从无到有、从抽象到具体地逐渐建立起了生物多样性的政策法律体系。政策方面陆续出台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多部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规划;法律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法规,并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单行法并行,同时配以《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法律体系。

虽然政策法律体系的建立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大量规划交叉重叠、部分立法重经济价值轻生态价值、规制领域的空缺、条文分散化、碎片化,法律位阶不高,立法滞后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践、政策和法律未能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等问题,尚未形成一套整体系统、充分有效的政策法律体系。

在政策方面,虽然有大量直接或间接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态领域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但存在着规划时间先后重叠、规划名称或领域相互交叉的情况,对实际操作提高了适用难度,也易造成认识上的混淆甚至理解冲突。例如,在森林领域,就有《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国森林经营规划(2016-2050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6-2020年)》、《“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和《林草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 年)》等多个时间和内容均有交叉的规划,在实际适用时易造成困惑与混淆,不确定具体以何为准。

基于笔者与生态学、法学专家的工作沟通发现,由于目前在立法方面,尚未有一部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定都分散在上述的多部单行法律法规中,而单行法多是由各部门针对单一领域或要素分别制定的,难以在生物多样性的整体框架下进行系统调整和规制;同时,由于过去重视经济发展轻视生态保护的历史原因,导致曾经的立法理念是将生物多样性主要视为各类可利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来对待,而非与人类福祉息息相关、亟需保护的自然要素和系统,并且现有的立法内容多聚焦于应对发展经济造成的污染防治,而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仍显不足。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生物多样性各要素的重视程度不一,针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却仅有法律效力更低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并且无论《野生动物保护法》抑或《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保护的对象也并非全部的动植物,而仅针对特定范围的动植物;基于保护实践提出的自然保护地的法律体系尚未最终形成,作为头部的《国家公园法》也仍在立法推进之中。

在即将更新的NBSAP中,如果能围绕这些问题的改善和解决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行动方案,对于中国更好地实现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将能提供更加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保障。

转换视角:完善政策法律,回应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威胁因素

中国的生态学、动植物学、经济学、法学等各学科专家都从自身角度关注着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并为政策法律体系的完善纷纷提出具有学科特色的建议。但现有对政策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学分析和建议,多是从生物多样性包含的三个方面(即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着手分析法律法规覆盖情况,而非从应对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失的因素出发,这可能导致研究成果难以更好地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实需求。

针对这一问题,近日由北京大学保护生态学课题组与绿色和平组成的研究团队提出,应基于保护科学理论,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需求出发,对现有的政策法律体系进行分析。保护生物多样性,需要对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威胁因素分别作出反应,提出应对的解决办法。欲完善现有的生物多样性政策法律体系,也应基于上述威胁因素和应对办法,对存在的空缺和问题进行完善和调整,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实践提供立法和制度保障。

该团队尝试通过对中国目前有关生态治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几百条法律法规、政策意见、规划计划进行梳理。这份即将于今年4月发布的报告指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对保护需求的覆盖总体完备,基于国际公认的生物多样性威胁因素辨识出的所有67个保护需求,都在被分析的政策法律文件中得到了提及或是回应;但这些政策法律文件对保护需求的提及或回应存在明显的侧重,致使部分保护需求得到关注较多,而另一些保护需求被相对忽略。这一研究方法及初步结论,为政策和法律的完善迭代提供了与生态学专业知识相结合的新思路和新视野。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个跨学科且充满技术性的复杂问题,我们也期待看到更多将生态学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相融合的研究成果,促进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进程不断推进,发挥法律和政策与生态学的协同作用,引导昆蒙框架目标落地,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参考资料:

1.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长期办法行动计划, https://www.cbd.int/doc/c/9886/4faf/0a6cc45edb4f069568c11912/sbi-03-13-add1-zh.pdf 2. 自然保护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基础,http://www.forestry.gov.cn/main/5462/20200521/154226923344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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