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边

国务院最新修订的危化品管理政策怎样败给“天津爆炸”?

2015年8月21日

合抱之木,生于微毫。在安全生产领域流传的“海恩法则”这样认为:任何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多次起未遂先兆,甚至1000起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的爆燃只是“冰山一角”,最终的事故背后,是长年累月的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落实的疏忽,以及对信息公开公众教育的轻视。

2011年12月我国全面开始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对于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都作出了新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遏制我国层出不穷、日益严重的危化品管理形势。然而,这一切都没有什么用。天津爆炸事件发生后,越来越多人开始追问导致爆炸发生的原因。今天笔者就从引发这场惨烈爆炸的第一步“错棋”讲起,看看中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到底还有哪些致命伤。

安全距离究竟是多少米?这个问题首当其冲。《危险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公共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2001年国家安监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有明确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可是与居住区域的距离只规定了“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从以上两条规定中可见,对于居民区和危化品存放地点的安全距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尤其是这个语焉不详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更是让人很是费解。目前大家普遍在说的1000米,应该也是一个最最基本的安全距离。但是,这次爆炸事件中,最近的居住点万科清水港湾小区楼盘与仓库直线最近距离约为560米。

那么问题来了,在《危化条例》还是“国家有关规定”都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安全距离标准的情况下,危化项目在选址的时候,究竟该如何界定与周边小区的距离呢?各类名目的“防护距离”、“防火间距”、“卫生距离”等,因为存在涵盖范围不够、适用性差、存在争议等、标准间相互冲突等问题而导致危化品企业选址陷入了无标准可循的困境,给实施和曲解法规留下了漏洞。政策有漏洞,企业就钻空,安全距离的准确定义亟待澄清!

其次,我们不禁要追问,项目安全评价和监管究竟出了什么问题?2011年施行的《危化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但是,此次涉事的瑞海国际处于天津港,由于仓库存储有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可以看出,在监管上,这又涉及到港口和交通运输部门。安监、港口、交通……虽然在法规里看去,各个部门都有明确分工,但实际上,这种条块式管理很容易导致“政出多门”以及监管混乱。安监负责日常监管、 交通部门又不能对安评进行审核,而仓库的安平审核工作又在港口手里……

由此可见,在对瑞海国际的安全监管上,中国式“九龙治水”的条块式管理弊端得到了充分体现。瑞海的危化品仓库受天津市安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管理,职能重叠,反而会导致各处都不到位。这背后暴露的是相关监管机构设置重叠导致后续的安评和安全监管变得混乱和无序等问题。

目前,关于“天津危化品爆炸事件”的追问,官方导向和媒体舆论都更加清晰,即通过事件反思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储运和管理问题,媒体和专家也开始针对其中的疏漏进行梳理。事件已引起领导人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发出紧急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专项整治。

希望这场灾难带来的不仅仅是声讨和愤怒,而是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意识提升和整个国家的化学品管理的建立。也希望这是一场守得住的战役。

              ——作者系绿色和平东亚办公室污染防治项目主任 武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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