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作物带来未知的生物安全隐患。 © Greenpeace / Rodrigo Petterson
——本文于2013年6月21日发表于《证券时报》
前不久农业部一口气“大手笔”审批了三个转基因大豆的进口生物安全证书,引起公众和媒体热议。1995年中国进口第一批转基因大豆时,还没有几个消费者清楚转基因为何物。 事隔18年,相同的举措从无人知晓到造成全社会关注,可见今天的中国老百姓不论是对转基因技术的风险意识,还是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意愿,都与18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也可以说,由于市场上转基因食品的来势汹汹,转基因粮食的生物安全问题,其实不知不觉中已经成为了中国老百姓切身关心的一件家务事。
转基因技术有异于传统的育种方式,是将植物中本来不存在的基因人为导入。转基因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到实际应用的整个过程中都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产生风险,这些问题通称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也是转基因技术一旦从实验室走向市场所必须面对的最根本的问题。世界范围内关于转基因技术和产品的争端,可以说全部源于或者涉及到生物安全问题。颁发生物安全证书,就是为转基因产品从实验室走入市场开了最重要的一扇门,而这扇大门一旦开启,若出了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想再关上便不是那么容易的了。
正因为如此,转基因作物的生物安全问题,被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并特别明文规定,有关转基因的决策过程必须征求公众意见。2003年生效的联合国《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23条“公众意识和参与”即明确规定了公众应当享有参与转基因生物相关宣传教育活动,以及获得关于可能进口的转基因生物相关资料的权利,并且缔约方应按照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在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意见。换句话说,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议定书》缔约国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
中国在2005年成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国,可见在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中国希望树立一个良好的国家形象。然而,对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一《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似乎一直避重就轻:从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到相关的配套条例中,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这两点都没有得到体现。转基因技术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公众从不知道什么是转基因,到开始关心转基因食品的好坏和可能带来的风险[①],生物安全早已不仅仅是少数科学家或政府部门的事,而是老百姓共同关注和参与讨论的大事。履行国际义务,保障公众在这一议题上应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于情于理都是政府迫切需要迈出的一步。
回到引起争议的进口转基因大豆。目前,这三种转基因大豆仅仅作为加工原料获得进口生物安全证书,并未被允许在国内种植,但它们依然具有多方面的生物安全隐患:一方面,通过大豆油以及豆腐、饲料及其他豆制品等,它们必然会或直接或间接进入国人的食物链;另一方面,转基因大豆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有逃逸进入环境的风险,很多研究表明[②],转基因大豆的基因会在野外发生逃逸,污染本地大豆品种。这样的基因逃逸和污染,对于作为大豆发源地和基因多样性集中地的中国,无疑不是什么好事。
随着一个又一个进口生物安全证书的发放和转基因大豆进口量的日益增长,如何保护宝贵的大豆种质资源,防范基因逃逸和污染,是不能被忽视的问题。政府的生物安全评价和监管机制固然需要加快更新和完善的步伐,同时,公众也有权监督相应的法规程序是否真正履行,有权要求生物安全评价真正覆盖所有可能的风险,并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不只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也是为了保护中华民族的物种资源财富。
国事,家事,事事关心,希望中国政府真正意识到公众应享有的生物安全知情权和参与权,提供一个窗口让公众关心转基因的生物安全这件“家事”。
—— 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副经理 俞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