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边

突发污染事件不能只强调“信息报送”

2013年1月8日

对于突发的各种污染事件,我们不仅需要“信息报送”,也不能轻视对外的“信息公开”。 © Kuang Yin / Greenpeace

   ——本文于2013年1月8日发表于《第一财经》《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输送软管破裂导致的苯胺泄漏事故,污染了流经山西、河北多地的浊漳河,造成河北省邯郸市大面积停水。事件曝光后,媒体所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是,为什么事故发生五天后才向媒体以及下游的河北省通报?

其实,对于中国媒体和公众来说,这样的情况多少有点似曾相识。2012年的农历新年刚过,全国的目光都投向发生在广西省的龙江镉污染事件。当时,广西河池县境内发生的镉污染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污染团,顺龙江而下,直逼下游重镇柳州市。当地政府在江上层层设卡拦截,力保柳州水质。但当时广为媒体和公众所诟病的一个问题,也是信息通报的迟滞:1月15日就在河池发生的污染,三天后才通报给下游的柳州,而向媒体及公众公布消息已是1月24日。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跨界河流污染事件中,屡屡发生信息通报迟滞的问题?这里面有没有事发地瞒报、谎报的可能性?笔者认为肯定是有的。

按照2006年出台的《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所谓重大(II级)环境事件,就包括“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在这种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的通报规则下,如果山西省有关部门确实是在1月5日才收到通报的,那么其下级单位对于事件的处置肯定不符合该应急预案的规定,存在缓报的嫌疑。

但有没有另一种可能性,就是山西省有关部门已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只是选择1月5日才通过宣传部门对外,包括下游省市发布消息?在目前的《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下,这也是完全“合理”的,因为该预案非常强调信息的及时“上报,”而且是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它对于信息的“平行”传播则未做具体规定,仅要求“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这就凸显出目前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只重视向上的“信息报送”而轻视对外的“信息公开”的弊端。

目前的这种应急信息报送体系自有其出台的背景。在2005年轰动全国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后,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曾公开表示“由于吉林省环保局信息传递不力,导致国家环保总局错过了将此次污染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的机会。”因此,06年出台的《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着力解决的是环境事件发生后“中央政府不知情”的问题。

但时至今日,在跨界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的背景下,仅仅强调信息的向上传递已远远不够。环境污染事件往往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如沿岸居民、下游政府部门),如何使得他们也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相关信息应是下一阶段环境突发事件应对中重点解决的问题。否则,柳州、邯郸之后,难免会有另一个城市因为被“蒙在鼓里”而饱尝污染之害。

——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经理  马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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